取得签证所需时间:
如果您的申请材料齐备,正常情况下,从提交申请之日起,到取得签证需要五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需要加急,需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向有关官员说明情况,在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加急。办理加急须另交加急费。中国大使馆领事部不受理当日即取签证。
申请签证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签证,申请人一般要亲自前往中国使馆领事部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前往,在填妥“签证申请表”并签名后,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中国驻波兰使馆概不接受任何邮寄申请签证。
申请人须如实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内要有空白签证页。
2、2寸正面免冠证件用黑白或彩色近照1张,相片应贴在“签证申请表”上。
3、签证申请表
申请表的填写须真实,完整,字迹整齐。否则申请可能被拒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除个人旅游签证外,申请签证须提供被中国政府授权的单位所签发的正式邀请函电。
5、波兰居留证影印件。旅居在波兰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此类证件。
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
旅游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停留期为一个月,入境次数为一次入境,最多两次入境。
其他种类的签证,根据具体情况,并参考邀请函电决定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
注意:签证持有人须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中国。入境后,在签证所示之停留期内在华合法停留。停留期从入境之日起计算。
申请各种签证的手续:
旅游签证(L)
目的:赴华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以及处理私人事务等。
须提供的资料:除二项的要求外,在华亲友邀请信(限探亲访友者);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或往返机票(旅游者)。
访问、商务签证(F)
目的:应邀赴华访问、考察、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短期进修、实习不超过六个月。
须提供的资料:除二项所述外,中方有效邀请函电;
申请多次签证必须持中方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
学习签证(X)
目的:赴华学习、进修、实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
须提供资料:除二项所述材料外,中国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审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1或JW202表。
重要提示:此类签证持有者,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
职业签证“Z”
目的:赴华工作就业6个月以上
须提供的资料:除二项所述材料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野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能上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书》(限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常驻代表);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限首席代表);或中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省级就业管理服务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或中国地方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限已在华居住者及其随住眷属)。
重要提示:此类签证持有者,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
过境签证(G)
目的;从中国过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须提供资料:除第二项所述外,
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及前往该国(地区)联程机票。
偕行儿童签证
与持照相人共用一本护照的偕行儿童,应在持照人所填的同一份“签证申请表”上注明,且每人各交1张照片。
团体签证:团体签证包括团体旅游和团体访问签证两类。
团体旅游签证
目的:赴华旅游(L)
条件:人数须在5人以上,全团人员须一起入、出中国国境须提供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或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被中国政府授权的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电;波兰旅行社担保书;专用《旅游团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需打字,内容准确)。
团体访问签证(F)
目的:赴华体育比赛、举办展览、观礼、民间友好访问等
条件:人数须在9人以上;全团人员须一起入、出中国境须提供的资料:
中国政府授权部门的邀请函电;专用《访问团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需打字,内容准确)
注:申请团体签证时,勿需填写签证申请表。
赴西藏旅游
凡欲赴西藏旅游的游客,均须加入波兰旅行社组织的赴西藏旅游团(人数不得少于5人),申请团体旅游签证,并须事先获得中国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的同意。
香港签证
1、免办签证
波兰普通护照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免办签证。自香港过境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或赴香港从事一般公务访问、商务活动(商贸活动、考察、签约)、比赛、探亲、旅游、开会等,并且每次在香港停留期少于14天。
2、必须办理签证
以下情况必须办理签证
停留期超过14天,
下列情况,不论在香港停留期长短,均需办理赴香港签证:
赴香港从事学习、受训(实习)、工作、办展览、演出等。
申请签证方式:
向中国驻波兰使馆领事部提出申请。
自己将申请直接递交或以邮寄方式或通过在香港保证人转交给香港入境事务处。其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处大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RATION TOWER7,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号码:(852)28246111
图文传真:(852)28777711
中国公民赴港许可须知
A、中国公民无论持何种护照过境香港,在港停留不超过七天,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B、在当地有长居者,入境香港探亲、旅游、经商等,在港停留不超过一个月,可在驻中国驻波兰使馆领事部办理入境许可。
赴港学习、受训、工作、亲属团聚等须得到香港入境处的同意。本人可直接向香港入境处提出申请,或通过使馆向香港入境处申请。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NTRY FOR VISIT OR TRANSIT